(2015)金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振仁与廖冠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仁,廖冠龙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5号原告罗振仁,个体户。被告廖冠龙,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仁诉被告廖冠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振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振仁与被告廖冠龙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被告廖冠龙与原告罗振仁经友好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周毅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