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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单双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双,淮安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单双。被执行人:淮安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单双与淮安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局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412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月份工资3853.25元因被执行人淮安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单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淮安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颜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