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X诉郝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郝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239号原告高X,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2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被告郝X,男,满族,生于1987年11月4日,住址同上。原告高X与被告郝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跃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