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任小川,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晶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小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年××月××日她与俞某甲登记结婚,后俞某甲赌博导致家庭债务累累,并且为躲避债务长期不归。现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归及各人生活用品各自所有;婚生女儿俞某乙由她抚养,双方各半承担抚养费;由俞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俞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起周某与俞某甲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2月3日周某以俞某甲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俞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周某与俞某甲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着眼于家庭及子女的利益,尚有和好可能。周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周某和俞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孔东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