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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隆红梅与陆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红梅,陆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隆红梅,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彪,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瑜,大新县硕龙边防派出所干警。本院在执行隆红梅与陆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红梅与被执行人陆瑜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陆瑜尚欠申请执行人隆红梅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四期的欠款10000元,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陆瑜交由大新县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隆红梅自愿放弃要求陆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陆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雷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