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隆红梅与陆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红梅,陆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隆红梅,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彪,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瑜,大新县硕龙边防派出所干警。本院在执行隆红梅与陆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红梅与被执行人陆瑜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陆瑜尚欠申请执行人隆红梅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共四期的欠款10000元,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陆瑜交由大新县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隆红梅自愿放弃要求陆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陆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雷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