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邓某某,男,58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刘某某,男,46岁,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