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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邓某某,男,58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刘某某,男,46岁,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