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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婉萍与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婉萍,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00008号原告罗婉萍。被告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北路西侧**号。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被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涂婷婷。被告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泉。原告罗婉萍与被告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受理该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志兰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