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潘坤海与黄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坤海,黄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潘坤海,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四宝,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坤海与被告黄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坤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潘坤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