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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潘坤海与黄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坤海,黄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潘坤海,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四宝,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坤海与被告黄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坤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潘坤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