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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邹平华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邹平华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唐加彬,王桂华,邹平县三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398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丽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勤京,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艳敬,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邹平华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唐加彬,总经理。被告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唐加彬,总经理。被告唐加彬,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王桂华,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小峰,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县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法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邹平华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邹平县三利纺织有限公司、唐加彬、王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对各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对被告山东邹平华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邹平县三利纺织有限公司、唐加彬、王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韩 梅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桂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