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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任秀珍、刘明俊、刘容与成都市龙潭总部经济城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珍,刘明俊,刘容,成都市龙潭总部经济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922号原告任秀珍。原告刘明俊。原告刘容。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婧,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龙潭总部经济城管理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珍、刘明俊、刘容与被告成都市龙潭总部经济城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珍、刘明俊、刘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珍、刘明俊、刘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原告任秀珍、刘明俊、刘容承担,退还原告任秀珍、刘明俊、刘容2005元。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