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续梅与刘玉枝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续梅,刘玉枝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迎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胡续梅,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太原市。被告刘玉枝,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扫黄打非稽查队科长,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马宏士,男,山西日报社记者。原告胡续梅与被告刘玉枝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续梅、被告刘玉枝的委托代理人马宏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续梅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系水西关正街9号院2号住宅楼3单元2号和1号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层的邻居。该楼房建于90年代,为砖混结构,共6层。2004年夏季市政府新修通水西关北一巷道路后,该楼变成临街建筑物。在同年秋季,被告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也未征得原告及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深夜擅自将房屋西面临街承重墙打开一个高2.7米,宽1.6米的门洞进行破墙开店,2006年5月被告在装修中又拆除了卫生间北面宽1.2米的承重墙,并将原告东北拐角处阳台下的外墙拆除用来打通被告通往其后院的门。一处房屋,三处破墙,原本完好的墙面被拆得七零八落,原告房屋内的墙面不断出现新的裂缝,一层承重墙承担着该楼二至六层全部荷载,砖混结构的楼房根本无法承受被告的这种破坏,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临街的西墙被破墙开门后,被告将原住宅改装成门面房,先后出租给13家个体户经营。从2004年被告及其承租户全部是在未取得政府审批部门许可、也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占用原告的墙体违法搭建广告牌。经过原告多次投诉、上门制止等各种努力,直到2009年4月11日,原、被告才达成协议,限定被告在制作广告时应采用角铁架子包喷绘图的方式,以避免给墙体造成更大的损坏。但在2014年6月25日,被告擅自违反协议总则第2条,在原有的角铁架子上又增加了一套新制作的角铁架,并在其上安装了10根坚硬沉重物做底面,又在坚硬沉重物上安装了8个大型广告字,使墙体负荷数倍于原协议的约定,房屋面临着更大的危险。原告再次上门制止,劝说不要擅自违反协议,被告不仅不予理睬,还加快速度完成安装。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当初订立协议时的承诺,使得无法达到协议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要求被告立即拆除违法违约搭建在原告承重墙上的广告牌,恢复墙体原状。被告破墙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承重墙结构,危及了房屋的整体结构质量安全和抗震能力,极大地缩短了房屋的使用年限,给原告的住房安全和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因房屋修复所需的各项费用约6万元。原告曾去阻止被告的承租户安装新的角铁架未果,反被其恐吓。原告担心墙体加剧破裂,更担心自己遭人报复。原告向被告说明违约情况,被告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将原告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其承租户,直接对原告进行恐吓,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2、被告立即恢复房屋原状;3、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修复所需的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4、被告立即拆除违法搭建在原告承重墙上的广告牌;5、被告承担因违约行为侵害申请人人身、住宅权益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侵害结束止所造成的损失(按每月租房费2500元计算,现为9077元)和暖气费用共计11765元;6、被告立即修复因违约造成原告房屋西面承重墙新的损坏;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玉枝辩称,被告与原告系水西关正街9号院2号楼3单元邻居,被告在1楼,原告在2楼。该楼房是临街房。被告将临街的窗户改为入户门,并没有扩大洞口尺寸,也并未接到物业和城建部门关于违规改门的通知。被告家在2006年5月进行装修时并没有对卫生间的墙体进行改造。被告将房屋出租给个体经营,经营户占用原告家的墙体位置进行悬挂广告牌的行为是承租户自己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并且被告从2009年4月开始,以占用墙体和墙体损失费为由,与原告签订了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每年2000元的费用。按照协议规定,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支取了半年的费用1000元,协议本该履行至2014年10月10日到期,但原告率先违约,直至原告2014年9月25日起诉至法院,也未到协议规定的期限。因为原告不接电话,被告只能将原告电话告知承租人,便于更好的与原告沟通,承租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分别为水西关正街9号院2号住宅楼3单元2号和1号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层的邻居。该楼房为砖混结构,共6层。2004年夏季该楼变成临街建筑物。同年秋季被告将房屋西面临街墙体打开一个高2.7米,宽1.6米的门洞进行破墙开店,2006年5月被告在装修中又拆除了卫生间北面宽1.2米的墙体,并将原告东北拐角处阳台下的外墙拆除用来打通被告通往其后院的门。被告将原住宅改装成门面房,出租给个体户经营。被告及其承租户占用原告的墙体违法搭建广告牌。2009年4月11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每年2000元的费用;被告在制作广告时应采用角铁架子包喷绘图的方式,以避免给墙体造成更大的损坏。该协议至2014年10月10日到期。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支取了半年的费用1000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在原有的角铁架子上增加了一套新制作的角铁架,并安装8个大型广告字。以上事实有住房证、双方协议、照片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胡续梅与被告刘玉枝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相邻住户。原、被告于2009年4月11日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每年2000元的费用;被告在制作广告时应采用角铁架子包喷绘图的方式,以免给墙体造成更大的损坏。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增加新角铁架,安装了8个大型广告字,使墙体负荷增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双方协议未经其他住户同意,协议应予解除。但因无争议楼房原始设计图纸,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房屋修复所需的各项费用,因并未实际发生,原告应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所诉租房费用并非必然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续梅、被告刘玉枝于2009年4月11日签订的《关于一层住户同意支付占用二层住户墙体损失费的协议书》;二、被告刘玉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太原市水西关正街9号院2号楼3单元临街1号、2号违法搭建在承重墙上的广告牌;三、驳回原告胡续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九十四元由原告胡续梅负担九十四元,被告刘玉枝负担一千六百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红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人民陪审员 赵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