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宏吉与合阳县皇甫庄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高宏吉,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合阳县皇甫庄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雷小平,该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高宏吉与被执行人合阳县皇甫庄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合阳县皇甫庄办事处履行了20000元后,此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申请执行人高宏吉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的款项65322.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阳县皇甫庄办事处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合阳县皇甫庄办事处有存款,遂对其单位的存款予以扣划65322.83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宏吉,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