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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满利与贾忠智人身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利,贾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989-1号申请执行人陈满利,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忠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满利与贾忠智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之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41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