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松与张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张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48号原告李松,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海波,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原告李松诉被告张海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松于2015年4月9日以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