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吕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