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委赔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兴华申请赫章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华,赫章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 偿 决 定 书(2015)黔高委赔监字第4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郭兴华,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赫章县政务服务中心干部,住赫章县城关镇狮子村竹林组101—1号。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赫章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小山村。法定代表人:卯向方,该院院长。申诉人郭兴华因申请赫章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黔毕中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原赔偿决定计算其支付款项利息的截止时间计算错误,应当计算至认定拍卖无效的裁定生效并告知其申请国家赔偿之日,以及其他损失5097元客观存在,应当赔偿,原赔偿决定未予支持不当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