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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国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中。委托代理人:吴潮。被告:鲁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