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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与任凤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任凤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个体工商户,位于永年县河北铺商城五排,经营者:程伟强。被告:任凤儒。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与被告任凤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于2015年4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富强紧固件销售门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