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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重庆飞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宜昌森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飞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宜昌森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43号原告:重庆飞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藤黄路28号18栋14-5号。组织机构代码:05988676-6。法定代表人:蒋文友,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森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白沙路8号江天一色商铺15-109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森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森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重庆飞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冻结被告宜昌森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