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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新金与张彬、郭龙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金,张彬,郭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75-2号申请人李新金,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彬,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郭龙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7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彬驾驶的郭龙泉所有的“皖CGG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彬驾驶的郭龙泉所有的“皖CGG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