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大功、陈翠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大功,陈翠兰,陈洪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法定代表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利,男,汉族。被告史大功,农民。被告陈翠兰,农民。被告陈洪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大功、陈翠兰、陈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史大功在开庭前主动偿还了借款本金、到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明富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迟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