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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大功、陈翠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大功,陈翠兰,陈洪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法定代表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利,男,汉族。被告史大功,农民。被告陈翠兰,农民。被告陈洪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大功、陈翠兰、陈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史大功在开庭前主动偿还了借款本金、到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明富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迟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