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同安与淮南博卡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大执字第00091号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我院对杨同安诉淮南博卡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扣留(提取)淮南市博卡机械厂在你处的债权柒拾万元整。附:(2015)大执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注:此联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