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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同安与淮南博卡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大执字第00091号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我院对杨同安诉淮南博卡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扣留(提取)淮南市博卡机械厂在你处的债权柒拾万元整。附:(2015)大执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注:此联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