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成国诉何法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彭成国,男。被执行人何法文,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成国与被执行人何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法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承办人下乡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同意以3.5万元结案,被执行人承诺在三月底支付3.1万,余款四月底付清。申请执行人彭成国同意本案作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3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