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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灵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