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灵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