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彭建省、彭建设、彭建县、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尚娱乐有限公司、马敏萍、叶丽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彭建省,彭建设,彭建县,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尚娱乐有限公司,马敏萍,叶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5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负责人庞土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省。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设。被申请人彭建省,男,汉族。被申请人彭建设,男,汉族。被申请人彭建县,男,汉族。被申请人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坚。被申请人深圳市鼎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平。被申请人马敏萍,女,汉族。被申请人叶丽娜,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了保证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Hxx**、粤BHxx**、粤BHxx**、粤BHxx**、粤BH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xxx**、粤BH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Kxx**、粤BJxx**、粤BKxx**、粤BJxx**车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7285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