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凡利与杜春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凡利,杜春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利,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春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曾凡利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年昌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凡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凡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凡利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二千一百元,由曾凡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四元,由杜春峰负担三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曾凡利负担二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七元,由曾凡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