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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申请执行人高某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抚养人的户籍、姓名由双方自行去有关机关办理登记;被执行人一次性付3600元抚养费即时履行完毕,以后不再申请执行支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以上有关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继续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兖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