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承宗与上海宇奕实业有限公司、赵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承宗,上海宇奕实业有限公司,赵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蔡承宗。被申请人上海宇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三幢107室。被申请人赵孟,现羁押在无锡第二看守所。申请人蔡承宗与被申请人上海宇奕实业有限公司、赵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蔡承宗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宇奕实业有限公司、赵孟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承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宇奕实业有限公司、赵孟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间,上述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蔡承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心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