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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道和与燕有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和,燕有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张道和,男,汉族,住址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燕有贵,男,汉族,住址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和诉被告燕有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道和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