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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商井喜与倪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井喜,倪祥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428号原告商井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青云(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蔡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祥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伟昕,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井喜与被告倪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井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2399.5元,鉴定费7200元,由原告商井喜负担3200元,由被告倪祥金负担4000元。审判员  李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