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商井喜与倪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井喜,倪祥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428号原告商井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青云(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蔡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祥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伟昕,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井喜与被告倪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井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2399.5元,鉴定费7200元,由原告商井喜负担3200元,由被告倪祥金负担4000元。审判员 李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