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剑与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杨剑。委托代理人季晖,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燕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诉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剑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