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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闯与张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闯,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陈闯(陈强),男,1982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旭,男,1976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58200.00元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