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44号原告:郑某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被告:田某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健(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