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强与监利华日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监利华日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李强。被告监利华日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监利华日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陶守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强的起诉。本案已收受理费3400元,退还原告李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守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 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