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林、于爱苓、李志明、陈学文、李子孝、李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林,于爱苓,李志明,陈学文,李子孝,李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6902-5。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林,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720403257X。被执行人:于爱苓,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7002142420。被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5701202577。被执行人:陈学文,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6209012573。被执行人:李子孝,男,汉族,1958年12月6日出生,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5812062570。被执行人:李金友,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青州市何官镇孙板村。身份证号:37072119690427259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林、于爱苓、李志明、陈学文、李子孝、李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志林、于爱苓、李志明、陈学文、李子孝、李金友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