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殷方燕、窦本云与程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方燕,窦本云,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殷方燕,女。申请执行人:窦本云,男。被执行人:程虎,男。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程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虎在马钢三铁总厂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程虎在马钢三铁总厂收入484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舒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