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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昊杰与吴家强、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杰,吴家强,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504号原告陈昊杰。委托代理人钱亦肖,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强。被告姜艳。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立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昊杰与被告吴家强、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昊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