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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袁满堂与袁秋良、袁章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袁满堂,农民。被执行人袁秋良,农民。被执行人袁章义,农民。袁满堂与袁秋良、袁章义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袁秋良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承包权3.752亩,被执行人袁章义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承包权3.814亩。并由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系亲兄弟三人,为此案双方矛盾较深,强制执行会给社会代来不稳定因素,在镇、村干部配合积极下给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下一步继续做双方工作促成和平解决。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执字第25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王国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国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