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清鑫与魏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鑫,魏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清鑫。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平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鑫与被告魏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王清鑫负担。审 判 长 尤章印审 判 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