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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友情、王冰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王从阳、王孟杰等犯聚众斗殴罪曹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王友情,王冰,王从阳,王孟杰,王某甲,王某乙,赵某,任某,闵某,赵子龙,刘某甲,曾某,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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