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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0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继元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宗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