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车华栋与袁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华栋,袁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636-1号申请执行人车华栋。被执行人袁亦华。原告车华栋与被告袁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袁亦华应归还给原告车华栋借款本息人民币1446000元,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袁亦华承担。因被告袁亦华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车华栋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亦华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额存款;查询公安信息网,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期间,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亦华名下的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商业中心东区1幢414室房屋(建筑面积49.04平方米),因另案先予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6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亚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