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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万奎与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奎,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高万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兴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俊,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万奎因与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富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劲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震、人民陪审员刘光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万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影,被告宿州富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高万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高万奎负担。审 判 长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