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樊荣波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荣波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77号罪犯樊荣波,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8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荣波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樊荣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荣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荣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荣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