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穆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扶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穆某某,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委托代理人冯景峰,松原市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乡龙科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被告张某某在原告经营的红城乳业送奶,因自己用钱借用乳业回收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穆某某欠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2015年7月1日前给付3000元、2015年9月1日前给付3000元、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