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杨俊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杨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9018508-3。法定代表人:李先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俊,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组织机构代码79533082-X。负责人:马士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永明,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杨俊起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杨俊以需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杨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两原告滁州市中安商贸有限公司、杨俊负担。审 判 长  张 晨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