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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铁铁”、“废铁”,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因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2014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应城市吸毒人员陈某乙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被告人张某到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足球场附近,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2014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应城市居民陈某甲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张某到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馨佳宾馆8202房,欲向陈某甲贩卖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公安干警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共计重0.94克,甲基苯丙胺2袋,共计重0.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属以贩养吸,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予以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94克、甲基苯丙胺重0.4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丽审 判 员  黄国林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危智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