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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钱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陈华,朱慧东,张家港市同辉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2020-1号申请执行人钱陈华。被执行人朱慧东。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同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新农村法定代表人朱慧东,该公司董事长。钱陈华与朱慧东、张家港市同辉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慧东应归还钱陈华借款118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21270元。同辉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2月26日,朱慧东向钱陈华购买了价值1232700元各类酒水,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182000元转为借款,朱慧东出具了借条,同辉担保公司予以担保。因到期未能支付,引发本案纠纷。现被执行人朱慧东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湖南省资兴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朱慧东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麻纺厂新村4幢102、202、302房屋、杨舍镇南苑新村20幢402室房屋均抵押给银行,基本无剩余价值。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18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