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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黄文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黄文建,周开建,李贤平,李小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施传文。被执行人黄文建,男,生于1979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周开建,男,生于1958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李贤平,女,生于197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李小乾,男,生于1986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文建、周开建、李贤平、李小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文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法律规定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周开建、李贤平、李小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文建、周开建、李贤平、李小乾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可以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