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三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黄臻、史丽、余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黄臻,史丽,余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254-2号原告刘鹏飞,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黄臻,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史丽,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余永兴,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黄臻、史丽、余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审判长 文艳霞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