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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黄臻、史丽、余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黄臻,史丽,余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254-2号原告刘鹏飞,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黄臻,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史丽,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余永兴,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黄臻、史丽、余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审判长  文艳霞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煜 来自: